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破產企業管理人,主持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工作;
2、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作為清算組,主持公司強制清算工作;
3、受托為企業自行解散清算提供實施方案,作為自行解散清算的企業清算組成員,開展解散清算程序中的相關工作;
4、擔任破產重整企業的法律顧問,為其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提供方案,草擬重整計劃草案,并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為破產企業債務人在管理人監督期間自行管理財產和繼續經營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5、接受債權人委托,代表其申報債權,參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等程序,對破產程序中的相關事務發表法律意見,必要時代表債權人提出異議或者提起訴訟,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6、接收破產企業意向投資人委托,協助其選擇投資對象,對破產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參與投資談判,草擬投資方案,草擬投資相關協議,幫助其收購相關破產、重整企業;
7、其他與公司破產、清算相關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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